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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1年本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通知

沪人社综发(2011)36号

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各区县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各区县工商业联合会,各企业:

经综合考虑本市2011年经济发展、居民消费价格、劳动就业、人工成本及2010年工资水平等情况,现就2011年本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

2011年本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为:下线6%,平均线13%,上线18%。

二、指导意见

(一)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可参照平均线确定工资增长水平。其中,企业上年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可参照上线增长工资;上年平均工资水平高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两倍的,可参照平均线的80%增长工资。

(二)经济效益较差的企业,可参照下线增长工资。

(三)企业在确定工资增长时,应当着力提高工资水平偏低的生产服务一线岗位人员工资水平,一线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应当不低于本企业职工工资的平均增长幅度。

(四)应当妥善处理好经营者与普通职工的工资分配关系,普通职工工资不增长的,企业经营者和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工资也不宜增长。

(五)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工资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的增长机制,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本企业的工资增长水平,以及不同岗位人员的工资调整幅度。

本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以及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应加强对本地区或所属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要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指导企业与职工通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工资增长幅度和工资分配方案,既促进企业的发展,又维护职工的权益,保障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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