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公积金〔2009〕47号
中心各区县管理部、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
为了规范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以下简称租赁提取)业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和《关于印发〈上海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09]3号)精神,制定《上海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ОО九年九月十四日
为了规范租赁提取业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上海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实施办法(试行)》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房屋租赁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操作办法。
一、租赁提取的对象
凡享受本市廉租住房政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用住房且月房屋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的三类对象,均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符合租赁提取条件的职工,在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配偶或同户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但须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二、租赁提取的审核材料
(一)身份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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