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经2009年9月21日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修改为: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本市欠薪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欠薪保障金的有关管理制度;
(二)审核、决定超过规定数额的垫付欠薪事项;
(三)向欠薪企业追偿由其决定垫付的欠薪款项;
(四)指导、监督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欠薪保障工作;
(五)按照本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欠薪保障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以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定的垫付欠薪申请;
(二)审核、决定规定数额以内的垫付欠薪事项;
(三)向欠薪企业追偿由其垫付的欠薪款项;
(四)按照本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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