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人社法发(2009)39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我局对二○○八年底以前发布的现仍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应予废止的6件(见附件一),失效的122件(见附件二)。现将宣布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发给你们,请予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十月十五日
查看附件请点击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