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本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住院医疗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办[2009]27号)文件精神,本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住院医疗费审核、结算经办业务由原委托保险公司办理调整为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一、 医保经办机构受理时间及地点
自2009年4月10日起,外来从业人员本人或代办人可到邻近的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申请办理外来从业人员住院医疗费结算。
二、 申请办理住院医疗费结算时需提供的材料
㈠ 委托用人单位办理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1、单位填报并盖章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住院医疗费结算申请表》;
2、单位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3、外来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需有外来从业人员签名);
4、出院小结(或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小结)原件及复印件;
5、住院医疗费专用收据原件;
6、住院医疗费清单;
7、其他相关病史资料。
单位代办人首次到区县医保中心办理外来从业人员住院医疗费结算时,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人单位的介绍信或证明(应包含以下内容:单位名称、代办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用人单位的本市银行开户行及其帐号,并加盖公章)。
㈡ 本人或家属办理的:
1、外来从业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样张见附件3);
2、外来从业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由家属代为办理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出院小结(或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小结)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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