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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以及《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沪府发[1999]7号)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

失业人员年龄

第1-12个月

第13-24个月

延长领取支付标准(元/月)

支付标准(元/月)

支付标准(元/月)

满1年不满10年

<35岁

445

410

≥35岁

500

410

410

满10年不满25年

<45岁

≥45岁

550

440

410

25年以上

不论年龄

 

    二、上述失业保险金标准自2008年4月1日开始执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