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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的行为“不算数”……!? |
案例简介:
孙某于2005年8月初进入本市一家商务国际有限公司,该公司与其签订了为期六年的劳动合同。2006年12月公司突然单方面停发孙某工资,孙某与公司交涉,公司予以回绝。于是,孙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报酬、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办理退工手续等。
仲裁庭审:
孙某认为,自己自2005年8月进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六年,去年年底公司突然停发了本人工资,孙某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劳动合同文本和每月公司发放的工资单及银行的工资卡,还有证人证言等材料,以证明自己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故要求公司支付工资报酬、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办理退工手续等。
公司则认为,2005年2月份公司已经进入清算程序,而孙某提交的劳动合同文本是原单位总经理签名和单位盖章,原总经理只是清算委员会成员之一,没有权利与孙某签订合同,再说清算委员会亦没有授权于他。另外,孙某录用手续上的单位印章均非清算委员会章且未经工商部门备案。所以,孙某提供的合同文本和录用手续不具有法律效力。并向仲裁委员会提供了从企业工商档案中取得的单位公章复印件,其公章的式样与孙某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上以及录用资料上加盖的单位公章不一致。据此公司否认孙某提供的劳动合同和录用资料的有效性,并且孙某从来没有为公司提供劳动,公司也没有支付其劳动报酬。希望仲裁委员会不要支持孙某提出的请求。
经过开庭审理,仲裁委员会认为,公司于2005年2月份已经进入清算程序,并成立了清算组织,对外承担责任的应该是企业的清算委员会,原公司总经理的职权也应当停止,公司确实需要对外招用员工的,应该以清算委员会的名义与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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