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认为,因王某岗位的特殊性,不宜适用标准工作时间,所以,公司根据相关规定申报了综合工时制,按照要求对王某的工作时间进行综合统计并无不妥。查证结果,王某平时的加班时间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但在法定节假日有加班的记录,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支付加班费用,现既然公司提不出法定加班的确切统计数据,仲裁委就以王某提供的节假日加班记录为准。
最后,仲裁委裁决,对王某要求支付平时加班费的请求不予支持。但对王某要求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请求仲裁委予以支持。
案件评析:
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后如何认定加班时间?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应利用弹性工作时间适当安排工作和休息,确保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因为综合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
因此,王某的工作时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来衡量,被诉人在合理安排申诉人工作、休息的情况下,总的工作时间只要不超过每周40小时可不再支付申诉人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但公司在法定节假日安排王某上班的,仍应按不低于王某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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