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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如何支付王某的加班费?
案情介绍:
    王某于2006年7月进入某服装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工作内容为每天7:20时开始负责从市区接员工上班,8:00---17:00时或其他时间不定时有接送客户的工作任务,其他时间可自行安排作息;17:30时将员工送回市区,18:30时前到达停车场,每周工作5天。
    2007年6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通知王某不再与其续签合同。王某觉得自己工作很努力,每天7:20时开始工作到18:30时,有时下班后还要接客户,但公司从未支付过加班费,现在公司既然终止合同,那么应当支付其工作期间的加班费。公司则认为王某的岗位具有特殊性,不属于标准工作时间的岗位,为此,还特定申请了综合工时制。因此,不存在加班的问题。双方协商未果,王某将公司告上了仲裁庭,要求支付工作期间每天加班以及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对此,公司认为王某的要求没有理由的,不同意支付。
    在仲裁审理中,王某称:自己每天工作时间比正常职工上班时间多两小时,但公司从未支付过加班工资。有时遇有特殊情况还要继续工作下去。王某认为公司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提出要求支付加班费的请求。
    公司辩称:针对驾驶员工作的特殊性,公司已经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了综合工作制,且也将批复在公告栏里张贴了。这是根据相关规定,对一些特殊岗位设订的工作时间标准。以每周或每月进行工作时间的综合统计。所以,根据规定,已经没有必要再支付加班工资了。
   仲裁结果:仲裁委经庭审后查明,王某从事驾驶员工作一年,平时工作时间是不定时的。根据王某提供的加班记录,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情况。对此,公司称或许有,但不清楚有几天,无法提供确切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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