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公司的相关规定是:有以下情况发生的,公司将立即解除合同:1、严重失职,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2、利用职权,谋取私利;3、营私舞弊,对公司造成损失的;
仲裁委认为:曹某系公司的老员工,多次参加促销活动,应当知道促销活动的规定,且公司规章制度和《员工守则》曹某也知晓,其对发生该事的后果也有一定的认识。但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及《员工守则》的规定,公司对其作出的处理决定并无不妥,故仲裁委对曹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曹某能否利用自己获得的信息在促销活动中领取不属于自己的奖品?公司能否按照规定解除曹某的合同?
其实这是一个常识问题,虽则俗话说:“近水楼台先得月”,但现在偏偏就应“近水楼台不得月”,所以曹某不能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做有损于公司和顾客利益的事情。顾客不太清楚自己手中的奖券能兑换何种奖品,而营业员是很清楚的。曹某利用自己知道的信息收购顾客手中的奖券兑得大奖归自己,这种行为确实有损公司形象,公司根据相关的规章制度对曹某作出辞退处理的决定并无不妥。因此,仲裁委对曹某的请求无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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