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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是否应该为小居办理招退工手续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没有劳务派遣资格的小区绿化养护服务社将劳动者推荐到用人单位工作,而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并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首先,小区绿化养护服务社本身不具有劳务派遣资格,其所推荐的员工与实际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务关系;其次,根据劳动部劳社部发(2005)12号文《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而小居在工具公司工作完全具备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所确认的劳动关系诸要素。所以,本案的工具公司以小区绿化养护服务社与小居签订劳务协议为由,否认公司与小居存在劳动关系是缺乏法律依据的,由此不为小居及时办理招退工手续亦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因此,仲裁委员会经过开庭审理,确认小居与工具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要求工具公司为小居出具退工证明,并为其办理招退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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