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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是否应该为小居办理招退工手续 |
案情介绍:
几年前,小居由一家公益服务社推荐到某工具公司工作,被安排在翻砂车间做辅助工。工具公司与小居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务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合同期满后公司又与其续签了一年劳务合同。
2007年6月底,公司突然通知小居明天不要再上班了,要求其办理移交手续,并开具退工通知单,落款却是某小区绿化养护服务社。小居收到退工通知单后,即与公司理论,公司不予理会。小居在百般无奈的情况下,将公司告上劳动仲裁庭,要求公司为其办理招退工手续。
在劳动仲裁开庭审理时,小居称:两年前自己进入该公司工作,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两年后又续签了一份劳务协议,协议期满后公司未再续签,公司即与其结束了劳动关系,且公司未及时办理招退工手续,致使其无法重新就业。所以,要求工具公司为其办理招退工手续。
公司辩称:小居是与某小区绿化养护服务社签订的劳务协议,与公司没有劳动关系。小居劳务协议到期,公司拟与小居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但小居没有同意,故将其退回其原所在的非正规就业组织,由该组织为其办理退工手续,并将退工通知单转交给小居。所以,小居要求公司为其出具退工通知单和办理退工手续是缺乏依据的,希望仲裁委员会不要支持他的仲裁请求。
经过审理后,仲裁委认为:虽然小居与公益服务社签订协议,并由公益服务社推荐至工具公司工作,但该公益服务社并无劳务派遣资格,而小居为工具公司提供劳动,接受公司的管理,并由其支付小居劳动报酬,且公司又未能向仲裁委员会提供与小居存在劳务关系的相关证据材料,故仲裁委员会难以采信工具公司的陈诉。因此,劳动仲裁委依法作出裁决,要求工具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为小居办理退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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