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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对她做出的违纪处罚决定是否成立?

仲裁结果:
    仲裁委在庭审查实的基础上认为,许某是酒店的老员工,应当知道酒店的规定。不管是否将物品带走,将物品从冷库拿至冷藏室准备自己食用,本身的行为就是瑕疵。对此,许某在检查中也认可了自己行为的错误。况且该物品又是租赁酒店的物品,许某的行为给酒店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该酒店的《员工手册》规定:员工有下列行为的,酒店将给予接触劳动合同:“有私拿酒店和他人物品行为的……”“因个人失职行为,严重损害酒店声誉或造成酒店重大经济损失的……”酒店对许某的行为未按规定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只是给予以警告处分,并无不妥。因此,对许某的请求仲裁委没有支持。

案件评析:
    本案的焦点是酒店能否对许某作出处罚决定。首先,许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了过错;其次,酒店对许某的处理是否成立??
    对此,许某在检查中写到“私拿牛肉想尝尝味道,这样做确实不对,在我想吃而又没有吃的情况下,酒店给我做出这样的处分感到不服”。这说明许某认可自己行为的过错,但又认为没有吃掉牛肉,所以不应该受处分。“拿了物品,被人发现没有吃成,所以没有过错,只有吃了才构成过错”。这是许某的心理真实的想法。可是许某却没想到当她拿了那块牛肉的一瞬间就已经犯了错误。念在许某是老职工,为酒店也作出了一定贡献的情况下,酒店未按规定解除合同,只是给予了处罚处分。因此,本案中许某认为该处罚无依据的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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