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应该批准这份探亲假申请吗?
问:我于2007年4月初应聘进上海某国有企业,担任科技研发工作。我的爱人因工作关系还留在北京工作,夫妻俩几个月都难得一见。07年11月,我向单位申请探亲假期,希望回家看望妻子,而人事部门以我在本单位工作未满一年为由暂不批准我探亲申请。我认为,作为单位的正式员工,就应该享有职工探亲假的权利,单位怎么能以工作年限来限制我的探亲权利呢?
答:根据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已婚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个别职工如因探亲旅途往返时间太长,自愿2年探望一次的,应给予60天假期。劳动者在依法享受探亲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支付假期工资。
沈先生是07年4月初进入单位工作的,到同年11月其工作时间未满一年;因此,人事部门以沈先生在本单位工作未满一年为由,暂不批准其探亲申请的做法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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