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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阿姨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吗? |
案情回放
2005年3月底,王阿姨经人介绍到本区某贸易公司工作,主要负责给三十多名员工烧午饭和晚饭,贸易公司和王阿姨签了五年期劳动合同,即2005年4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王阿姨手脚勤快又爱干净,深得大家的喜欢。可是到了2008年1月,贸易公司新聘了三名外地来的业务员,口味与本地员工的口味完全不同,时不时向王阿姨提出一些稀奇古怪的要求,王阿姨不得不给三名员工另开小灶,时间一长,王阿姨颇觉得劳累,于是向经理提出是不是让三名业务员到外面自己解决用餐,谁知经理不但没有同意,反而把王阿姨批评了几句。到了4月底,王阿姨在市区工作的儿子打电话来让王阿姨去照顾快要临产的儿媳,王阿姨没多想就向经理递交了辞职报告,在辞职理由一栏,王阿姨填写了“家中有事须照料”,经理在了解了王阿姨的家庭情况后同意了辞职申请。
2008年5月20日,王阿姨到银行查询工资卡时发现4月份工资比前几个月发的明显少了300元,王阿姨遂打电话询问贸易公司,但办公室秘书却每次以经理出差为由不予答复,王阿姨联想到之前经理为三名外地业务员批评的事情,怀疑经理是故意克扣了4月份工资,于是向区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足4月份工资,并要求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双方观点
在仲裁庭审中,贸易公司对少发王阿姨4月份工资300元一事表示道歉,并同意补足,原来公司会计在给银行的对账单中错把阿姨和另一名员工小张的银行账号对调了,结果导致王阿姨的工资发在小张的银行卡上,小张的工资发在王阿姨的银行卡上。但是谈到经济补偿金,贸易公司却不同意支付,贸易公司认为王阿姨当初是自己辞职离开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王阿姨应当提前一个月辞职,但是考虑到王阿姨的家庭情况,公司没有为难王阿姨,当天就让王阿姨辞职回家了。另外王阿姨在辞职时理由是家中有事,公司并没有少发工资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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