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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劳动合同到期终止,还是单位提前解除? |
案情回放
老王是一名外来务工人员,2007年10月底应聘进入了一家食品公司工作,2007年11月1日双方正式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到2009年10月31日。因为新的劳动合同法将在2008年颁布实施,单位决定修改原先的劳动合同范本,并准备和单位所有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另外单位还决定将每次劳动合同的期限缩短。2008年1月1日,单位人事找到了老王,老王协商达成一致,重新签订了一份半年期的劳动合同。之后因为老王工作勤恳,单位又和老王续订了一份半年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到2008年12月31日。
2008年年底,老王本以为可以继续这份自己得来不易的工作,却收到了单位发出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老王不解,立刻找到单位人事理论,认为单位这样的行为属于提前解除了原来的劳动合同,要求继续上班。单位人事告诉老王,虽然老王工作确实很努力,但是因为收到经济危机影响,单位业务量大幅下降,加工人员也富余过多,而老王劳动合同又刚好到期,单位实在无法继续留用老王了,但同时单位人事表示,单位愿意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老王对此表示无法理解,认为第一次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应该到2009年10月31日才到期,单位这样做肯定是违法解除。于是,老王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要求与单位恢复劳动关系。
双方观点
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时,老王表示2007年10月进单位后,双方就签订了2年期的劳动合同。2008年初,是在单位的要求下,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老王认为新签订的劳动合同只是为对原来劳动合同部分条款的修改,原劳动合同尚未履行完毕,所以老王要求与单位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原合同到2009年10月31日。
而单位答辩称,2008年初双方重新签订了半年期的劳动合同,这是对包括原劳动合同期限在内的所有内容进行变更,在双方协商一致,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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