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郑某应聘进一家包装材料公司,任机械操作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07年8月的一天,郑某车间主管口头告知由于其操作失误引起不合格产品,遭到客户投诉,使公司的信誉和利益受到损失,经领导决定解除与郑某的劳动合同,并将其考勤卡也收回。郑某认为公司对这件事的处理有瑕疵,所以就将公司告上了仲裁庭,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仲裁庭审:
郑某称:自己从事的工作岗位是操作工,8月的一天,上夜班时被厂保安拒之门外,说已不是本厂的职工了。后经打听才明白昨天上班时车间主任说的是真的。车间主任对郑某说,由于郑某的工作失误,没有把好质量关出了次品,引起客户的投诉,使公司的信誉和利益都受到了损失,公司决定解除与郑某的劳动合同。郑某认为如果是产品质量问题应该经过核实,并且要过目产品质量检验的单据,现在只是口头上说一下就解除了合同;而且如是产品质量有问题,应当进行质检,并将质检的结果告知本人。有质量问题的产品流出去,那么质检部门在干什么?难道他们没过错?
公司辩称:接到商品用户的投诉,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导致客户将产品全部退货,造成公司信誉上的损失及经济上的损失。根据工作流水单据查询,发现是郑某在操作时没有按照操作要求进行,所以产生了次品。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解除与郑某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妥。所以公司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仲裁委在庭审的基础上查明:郑某系该厂的一名操作工,8月初公司接到一批退货,称产品质量有问题、不符合要求。公司查看产品生产记录,发现生产这批产品的操作工是郑某。公司当即通知车间主任让郑某走人,并将郑某的考勤卡收掉,但没有出具任何书面的通知。
庭审中公司递交了产品质检单据,没有递交公司规章和员工手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