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立劳动关系。而合同上签名是原公司总经理当时的身份系外方清算的代表,企业清算委员会没有授权其对外招用人员。而且劳动合同以及录用手续上的公司印章均非清算委员会章且该印章未经工商部门备案。公司对孙某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以及录用手续不具有效性和孙某没有为公司提供劳动的主张进行了合理说明,并且向仲裁委员会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足以证明孙某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本会予以采信。对孙某提出的要求,本会难以支持。
最后,仲裁委员会依法做出裁决,对孙某要求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以及办理退工手续的请求不予支持。
分析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企业进入清算程序,并已经成立了清算委员会,原企业总经理是否有权行使职权,是否有权对外招用人员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国家公司法规定,企业在进行清算程序的过程中,成立清算委员会,该企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任命新人员,并且原有的权利由新成立的清算委员会接管,对外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企业一旦进入清算程序,原企业法人丧失原有的权利,而由企业清算委员会行使权利。如果没有清算委员会的授权,原企业的总经理所做的行为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因此,本案的孙某所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和录用手续是不具有效力的。所以,孙某要求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以及办理退工手续缺乏法律依据,仲裁委员会没有支持孙某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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